海安市教育体育系统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管理意见
海安市教育体育系统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实践,加快构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助推我市教育体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不断丰富和拓展内控机制建设内涵,强化对基层权力的监督,现就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基层单位建立监督委员会,构建基层单位“三不”机制,完善基层单位内控机制,保证权力运行不出轨、教职员工队伍不出事,为教育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体制不变原则。建立完职中、局直各单位、各区镇教育监督委员会(已成立纪委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兼任,不改变教育体育系统现有运行体制,不涉及机构及职能调整,组成人员原岗位职责不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不变。
(二)双重领导原则。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实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体制,业务工作以市教育纪工委指导为主。
(三)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原则。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既履行党内监督职能,也履行党外监督职能,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其监督。
三、组织定位与组织设置
(一)组织定位。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名称为“**学校(幼儿园)监督委员会”, 或“**区(镇)教育监督委员会”,有印章,有办公室,挂“监督委员会”门牌。
(二)组织设置。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视情配备副主任。主任原则上由单位党组织副职或纪检委员担任,完职中、局直单位也可由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在编在岗的人员,普通教师要占一定比例。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用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财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监督委员会视单位具体情况,可下设党务、政务、财务、服务等监督组,每组1-2人,明确1名组长(由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各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可合并,人员可交叉任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对财务工作相对比较熟悉的同志(非现职财会人员)担任。
(三)产生办法。各基层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一般需经过民主推荐、组织审查、民主选举、市局备案等程序。产生办法为: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按一定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报市局审查确定。候选人经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并经市局备案、认可后成为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原则上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一致。各单位行风监督员原则上是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基本权利
(一)知情权。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党员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职责规定的事项。
(二)参与权。监督委员会可列席或参加单位支委会、行政办公会,参与干部人事、财务收支、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工程建设、招生学籍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研究讨论。为便于监督,区镇属各学校(幼儿园)重大事项经学校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须报区镇教管办集体研究,区镇监督委员会主任及相关成员参加会议,实施过程监督。
(三)建议权。对本单位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策、决定提出修改建议,对不称职的党员干部向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核权。对党务、政务、财务、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财务监督组每学期参与检查一次学校(含区镇属所有学校、幼儿园)的账目(含学校食堂账目)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五)适度调查权。经上级领导机关授权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协助上级领导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工作职责
(一)协助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动“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
(二)协助基层单位开展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对教职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
(三)组织对基层单位干部、教职员工廉洁自律、“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对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大宗物品采购使用和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理财,对学校的开支票据和学校财务公开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情况;对校管干部任免、教职员工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人事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单位在相关工作中的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情况。
(四)协助单位领导抓好内控机制建设与执行管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定期分析研究单位政风行风(师德师风)、作风效能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定期收集服务对象、一般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制订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沟通反馈。
(六)协助单位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宣传教育、信访事项办理、制度执行、财务审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授权做好信访举报的日常处理和初查核实工作,协助上级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七)组织服务对象以及单位职工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等进行测评,协助单位对师德师风进行测评、考核。
(八)协助市教育纪工委开展监督审计等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单位监督委员会应明确主任、各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的相应职责。
六、队伍建设
(一)确保政治过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增强政治上的定力。
(二)确保本领高强。定期组织监委会成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纪党规、法纪法规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政策,增强学习能力;学习和掌握所监督领域专业知识,提高监督本领,增强专业能力;开展实战练兵,组织专题研讨,增强执行能力。
(三)确保履职到位。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情况分析制度、督查讲评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人员变动报告备案制度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优化教育、监督、执纪等环节,保证职责精准履行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加强监督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支持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行风监督员、廉政文化研究员、兼职审计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并在工作量计算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群众公认的相关人员在提拔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推荐,对表现一般的予以调整。市教育纪工委将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考核管理(详见《考核办法》),并将其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范畴。
(二)制度保障。基层单位要以建立健全“三不”机制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把监督委员会各项职能任务融入基层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流程中。
(三)工作保障。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把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定期听取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汇报,自觉接受监督,并为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及工作条件。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要理解、支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虚心接受提醒、批评、建议并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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